退換貨政策

退換貨須知


l  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,消費者享有商品到貨7天鑑賞期(包含例假日)之權益,七日鑑賞期屬『考慮期』並非『試用期』。


l   若商品如經拆封、使用、以致缺乏完整性即失去再販售價值時,恕無法退貨。


l   對於色調非常重視、需搭配家中裝潢者,請留意:因每台手機/電腦螢幕顯色不同及拍攝光線反射,照片在您的顯示設備上有可能與實品略有色差,此部分不屬於瑕疵。


l   退換貨商品須為全新狀態且包裝完整商品,保持退換貨商品、配件、吊牌、內外包裝等之完整性。


l   若要退貨,請以原始包裝方式寄回,包含完整無損之外箱、商品、出貨單、吊牌等。


l   若原外箱已遺失,請另使用紙箱包覆於原廠包裝外,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,來做寄送。


l   如因此造成商品損毀,視為商品已使用無法退貨,恕無法受理退貨。


l   退換貨時,請同時提供原購買發票,以便後續退換貨款項處理。

 

以下情況恕不接受退換貨申請:


l   超過7天鑑賞期。


l   商品配件不全、標籤已撕除或吊牌已剪。


l   商品有異味、配件不全、已被使用、清洗過或因個人因素而造成的汙損。


l   於網路商店購買的商品無法於實體店鋪辦理退換貨;在實體店鋪購買的商品亦不可在網路商店退換貨。